彝良县人民法院开庭排期表
2021年10月18日-2021年10月22日
序号1
时间:2021年10月18日09:00
案号:(2021)云0628民初2658号
案由:金融借款纠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彝良县角奎镇支行
被告:郑万泾、张玲
承办人:兰绍刚
书记员:陈润
地点:第二法庭
序号2
时间:2021年10月18日 15:00
案号:(2021)云0628民初3684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杜万会
被告:彭光勇、李荣琴
承办人:邓瑛
书记员:代林龙
地点:第六法庭
序号3
时间:2021年10月18日 16:00
案号:(2021)云0628民初3685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杜万会
被告:彭光勇、李荣琴
承办人:邓瑛
书记员:代林龙
地点:第六法庭
序号4
时间:2021年10月18日 09:00
案号:(2021)云0628民初4127号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马明英
被告:罗云
承办人:李平华
书记员:吴时髦
地点:第八法庭
序号5
时间:2021年10月19日 09:00
案号:(2021)云0628民初2841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吕青榄
被告:邓发权
承办人:袁述盈
书记员:代沅
地点:第六法庭
序号6
时间:2021年10月19日 15:00
案号:(2021)云0628民初4066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熊凤品
被告:刘凤琼
承办人:余俊波
书记员:钟朝漫
地点:第六法庭
序号7
时间:2021年10月19日09:00
案号:(2021)云0628民初3714号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者责任纠纷
原告:蔡发亮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建信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云南恒厦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鹤庆县远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邹德勇
承办人:余俊波
书记员:钟朝漫
地点:第七法庭
序号8
时间:2021年10月20日09:00
案号:(2021)云0628民初3743号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彝良县言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彝良恒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戎磊商贸有限公司、
龙希前、江宗玉
承办人:余俊波
书记员:钟朝漫
地点:第六法庭
序号9
时间:2021年10月20日15:00
案号:(2021)云0628民初4093号
案由:共有物分割纠纷
原告:罗智春、罗智涛、罗智锦
被告:贺芸、贺勇、贺强、贺梅
承办人:余俊波
书记员:钟朝漫
地点:第六法庭
序号10
时间:2021年10月20日09:00
案号:(2021)云0628民初3617号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彝良恒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四川戎磊商贸有限公司、吕红英、吴明东、张玉钒
唐世全、顾大奎、谢光辉
承办人:周远贵
书记员:雷勇
地点:第七法庭
序号11
时间:2021年10月20日15:00
案号:(2021)云0628民初4258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袁世刚
被告:彭洁、章力文
承办人:兰绍刚
书记员:陈润
地点:第七法庭
序号12
时间:2021年10月20日9:00
案号:(2021)云0628民初4101号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郑世华
被告:王成武
承办人:李平华
书记员:吴时髦
地点:第八法庭
序号13
时间:2021年10月21日09:00
案号:(2021)云0628民初3945号
案由:合同纠纷
原告:彝良县尊尚酒吧
被告:谢志远
承办人:余俊波
书记员:钟朝漫
地点:第六法庭
序号14
时间:2021年10月21日15:00
案号:(2021)云0628民初3970号
案由: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原告:李万
被告:张友翠、卢子燕、卢敏、卢子勇
承办人:余俊波
书记员:钟朝漫
地点:第六法庭
序号15
时间:2021年10月21日09:00
案号:(2021)云0628民初3914号
案由:合同纠纷
原告:绍兴华宝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彝良品源商贸有限公司
承办人:周远贵
书记员:雷勇
地点:第七法庭
序号16
时间:2021年10月21日09:00
案号:(2021)云0628民初4132号
案由:合同纠纷
原告:谭仁华
被告:王中平、彝良县洛旺苗族乡人民政府
承办人:兰绍刚
书记员:陈润
地点:第八法庭
序号17
时间:2021年10月22日09:00
案号:(2021)云0628民初1407号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原告:余代传
被告:刘兴勇、彝良县讯乘家电维修服务部、
彝良县刘勇家电维修部
承办人:邓瑛
书记员:代林龙
地点:第六法庭
温馨提示:
1.由于案件审理过程中可能遇到调解、撤诉、延期审理等情况,若届时与开庭时间、地点不符,请以法院传票为准。
2.疫情防控期间,请佩戴口罩,主动配合工作人员进行体温检测、信息登记等事项。
3.请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第十七条 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
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
媒体记者经许可实施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