彝良县人民法院开庭排期表
2021年10月25日-2021年10月29日
序号1
时间:2021年10月25日09:00
案号:(2021)云0628民初3895号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胡云顺
被告:云南泰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承办人:邱文勋
书记员:文忠艳
地点:第六法庭
序号2
时间:2021年10月25日09:00
案号:(2021)云0628民初4175号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周祥兴
被告:刘明娇
承办人:李平华
书记员:吴时髦
地点:第八法庭
序号3
时间:2021年10月26日09:00
案号:(2021)云0628民初1344号
案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原告:锡瑞宝
被告:胥清海、江治兵、方仕海、牟兴洪、晏崇宁、肜安平、牟荣林、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彝良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彝良分公司、中国联通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彝良分公司
承办人:邱文勋
书记员:文忠艳
地点:第三法庭
序号4
时间:2021年10月26日09:00
案号:(2021)云0628民初3430号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原告:罗永刚
被告:李世林、彭正兵、高发富
承办人:邓瑛
书记员:代林龙
地点:第六法庭
序号5
时间:2021年10月26日15:00
案号:(2021)云0628民初4383号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何万富
被告:邓仕城
承办人:兰绍刚
书记员:陈润
地点:第六法庭
序号6
时间:2021年10月26日09:00
案号:(2021)云0628民初3808号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原告:宜宾中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云南铁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承办人:周远贵
书记员:雷勇
地点:第八法庭
序号7
时间:2021年10月26日09:00
案号:(2021)云0628民初3973号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黄悦潇
被告:黄花
承办人:兰绍刚
书记员:陈润
地点:第九法庭
序号8
时间:2021年10月27日09:00
案号:(2021)云0628民初3388号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王远强
被告:许国荣
承办人:袁述盈
书记员:代沅
地点:第六法庭
序号9
时间:2021年10月27日09:00
案号:(2021)云0628民初3897号
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原告:王照分
被告:彝良县人民医院
承办人:邱文勋
书记员:文忠艳
地点:第八法庭
序号10
时间:2021年10月28日09:00
案号:(2021)云0628民初3893号
案由:劳动争议
原告:舒龙明
被告:彝良县柳溪乡中心学校
承办人:邱文勋
书记员:文忠艳
地点:第三法庭
序号11
时间:2021年10月28日09:00
案号:(2021)云0628民初3774号
案由:运输合同纠纷
原告:李显高
被告:景德镇市滕华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谢培荣、贺斌
承办人:余俊波
书记员:钟朝漫
地点:第六法庭
序号12
时间:2021年10月28日09:00
案号:(2021)云0628民初3311号
案由: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原告:冯安全
被告: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承办人:周远贵
书记员:雷勇
地点:第七法庭
序号13
时间:2021年10月28日15:00
案号:(2021)云0628民初4345号
案由:合同纠纷
原告:彝良县周仁俊电机修理部
被告:陈灿虎
承办人:兰绍刚
书记员:陈润
地点:第七法庭
序号14
时间:2021年10月28日09:00
案号:(2021)云0628民初3912号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陇云芬
被告:杨友祥
承办人:李平华
书记员:吴时髦
地点:第八法庭
序号15
时间:2021年10月29日09:00
案号:(2021)云0628民初4379号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吴文琴
被告:晏从雨
承办人:兰绍刚
书记员:陈润
地点:第二法庭
序号16
时间:2021年10月29日09:00
案号:(2021)云0628民初3065号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彝良县角奎镇支行
被告:方国碧、周铁强、张世松
承办人:袁述盈
书记员:代沅
地点:第六法庭
序号17
时间:2021年10月29日09:00
案号:(2021)云0628民初3785号
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原告:黄仁武、张礼芬、黄泽红
被告:张炳琼、张吉松、陈云兰
承办人:邱文勋
书记员:文忠艳
地点:第七法庭
温馨提示:
1.由于案件审理过程中可能遇到调解、撤诉、延期审理等情况,若届时与开庭时间、地点不符,请以法院传票为准。
2.疫情防控期间,请佩戴口罩,主动配合工作人员进行体温检测、信息登记等事项。
3.请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第十七条 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
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
媒体记者经许可实施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