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
关于罪犯杨文光暂予监外执行案的公示
罪犯杨文光,男,苗族,生于1982年3月23日,公民身份号码532129198203231715,文盲,农民,云南省彝良县人,住彝良县海子镇中沟村谢家沟组15号。因本案,于2023年10月20日被彝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3年12月20日被彝良县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于2024年3月25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其家中。
本院于2024年3月25日作出(2024)云0628刑初27号刑事判决书,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罪犯杨文光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现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罪犯杨文光以其身体残疾、生活依靠轮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受理后,由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云南昭通恒达司法鉴定所对罪犯杨文光是否属于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形作出鉴定。经征求彝良县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彝良县人民检察院同意本院对罪犯杨文光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杨文光左下肢截肢、右下肢萎缩,查体见左下肢自大腿根部缺如,右下肢膝关节周围皮肤及腘窝处皮肤见陈旧性疤痕,膝关节呈90。屈曲畸形强直,活动不能,大腿、小腿肌肉萎缩,肌力4级。进食能完成,穿脱衣裤均无需他人帮助,能自行翻身、坐起、不能单独站立行走,床椅转移能完成、大小便需人帮助才能完成。杨文光属于《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规定“生活不能自理”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款、《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拟决定对罪犯杨文光暂予监外执行,并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本院现将拟决定对罪犯杨文光暂予监外执行的上述有关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限为2024年5月24日至2024年5月27日。公示期间,如对本院上述决定有异议,可以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向本院反映。
通讯地址: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邮编657600,联系电话:0870-5121907。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