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彝良县人民法院毛坪法庭诉前调解了一起建房纠纷案,案款当庭履行完毕。
2017年,原告罗某与被告江某签订《建房合同协议书》,约定由罗某承建房屋,房屋建成后,江某对房屋质量存在质疑,一直未结清罗某的工程款,罗某遂提起诉讼。
立案前,法庭组织罗某与江某进行调解,双方各执一词,被告江某认为房屋质量存在问题,需要原告进行修缮并赔偿;原告罗某称,每层房屋修建后都是经过被告江某验收同意,坚持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法庭采取背靠背调解,释明法律规定,说明鉴定成本。双方都稍显犹豫,见有望达成协议,法官遂中止此次调解,给予双方思考期限。2024年1月16日,法庭再次组织调解,最终被告江某当庭支付人民币25000.00元,纠纷案结事了。
法官提示:农村个人建房应当审慎选择施工方,签订完备的施工合同,各自的责任必须约定清晰,避免产生纠纷。